和谐是司法的终极目标 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畅言和谐司法
今年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说,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建设和谐文化,崇尚法治离不开先进的法律文化,和谐司法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和谐诉讼文化。一时间,和谐司法成为司法界热议的话题。 省“两会”期间,身为司法领域专业人士,又是各级代表,一些法律人已经开始对和谐司法进行理性思考。
法院:期待更加和谐的诉讼模式
“和谐社会包括方方面面,而作为我们法院,构建和谐的诉讼体系,自然是工作中的重点。”浙江省人大代表、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林一对本报记者说。 谈到和谐诉讼的具体内容,林院长认为,“它还包含了法院与检察院之间的和谐关系;法院内部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和谐关系;上下级法院之间的衔接与协调关系;民事诉讼与仲裁、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之间的衔接关系等各种各样诉讼中的关系。” 民事案件会坚持以调解为主 “在以前,老百姓之间产生矛盾之后总是不太愿意通过打官司的途径来解决问题。其实这是非常好理解的,因为打官司除了要耗费大量的精力、财力外,大部分百姓根本不知道打官司的具体程序,以至于走进了法院就不知道‘东南西北’。”林一说,现在的情况就完全不是这样,只要一走进立案厅,导诉台的工作人员会立刻提供必要的帮助,当事人或许只要在休息室喝上一杯茶,很多事情就已经被办妥。 而在民事案件的具体审理过程中,法院也会坚持以调解为主。林一向记者解释,因为中国是一个讲究人情的社会,很多时候,即使法院作出了公正的判决,但对于当事人来说必然会产生一胜一败的结果,而这往往会促使双方的关系彻底决裂。如果能通过调解结案,双方不仅都维护了自身的权益,而且彼此之间还能维持良好的关系。“在2006年有80%以上的民事诉讼在我们法院都是通过调解的方式办结的。”林一说。 合议庭要有更大的权限 “在1月5日的全省审判工作会议上,传达出了一些不可忽视的声音,呼吁法院审判体制应作一些改革。”林一介绍,合议庭负责制或许是比较让人注目的。建立合议庭负责制,就是要真正改变合议庭“合而不议”和“议而不判”的现象。 在今后,合议庭成员要共同参加庭审,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共同负责,裁判文书要由合议庭成员核稿,共同签名,共同担责;庭审结束后要及时合议,形成合议意见,始终贯彻共同审判、共同负责的指导思想。在合议庭负责制施行之后,院长的意见不能直接改变合议庭的意见。“这样可以避免承办法官独立办案受到不必要的干扰,由合议庭独立作出公正的判决。而公正的判决本身就是对社会和谐的贡献。”林一说。 本报记者
汪嘉林
检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一个和谐的社会必定是一个司法和谐的社会,和谐司法是和谐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王祺国检察长认为,司法的价值目标是实现全社会的公平正义——这不仅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特征。 检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责任重大 作为嘉兴市人大代表、嘉兴市检察院检察长王祺国牢记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因此,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就是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作用,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王祺国把检察机关在诉讼中扮演的角色形象地比作“二传手”——要充分发挥承前启后的作用,若“一传”不到位要及时调整,并给“主攻手”的扣球打好坚实的基础。“因此,检察机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责任尤其重大。” 有一起村党支部书记贪污的案件,性质非常恶劣。他竟利用为农民经手办理医疗报销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从农民报销的医药费中贪污医药费44000多元,涉及受害农民多达200多人。这不仅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切身利益,还打击了广大农民参加刚刚启动的农村合作医疗改革的积极性。仅去年一年,嘉兴市检察机关就查处了30多起涉农坑农的犯罪案件。 检察机关把严重侵害危及人民群众利益的职务犯罪作为查处重点,尤其在行政执法、司法、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税务、电力等事关百姓切身利益的问题上更来不得半点含糊。 王祺国认为,“依法查处职务犯罪,推进反腐败斗争,有助于促进党内和谐,增进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环境。” 他举例说,1988年底出生的张强(化名),前两年中3次伙同他人,以威胁、殴打、搜身等手段实施抢劫犯罪,劫得价值共2300多元的财物。张强犯罪时未满18周岁、被抓获时是某技校的在校学生;自己也有较深刻的认罪悔罪表现,家长代为退赔所有的赃款,其所在学校也表达了对其继续监督教育的意愿。 检察院指控他犯有抢劫罪,但同时考虑,其未使用暴力或使用暴力相对轻微,在实施犯罪中相对作用较小。法院最终判决,张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 王祺国说,在刑事检察方面,检察院应坚决贯彻宽严相济的政策,立足于教育、感化和挽救,对未成年犯、初犯、偶犯、过失犯和轻微犯罪案件慎捕慎诉,最大限度地化解不和谐因素,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为和谐社会的构建积极创造条件。 构建检、法和谐非常必要 “检、法两大司法主体间的和谐,是实现公平正义这一基本司法价值目标的必然要求。” 王祺国认为,至今,在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司法裁判和司法监督当中,两大司法主体还是存在一些不和谐因素。“造成我国司法不和谐的原因有多方面,如缺乏司法共同体的思想基础,立法的科学性不够,职业素养、同一性不足以及司法体制趋行政化、地方化。” 他认为,构建和谐司法,必须树立司法共同体的思想,并把它置于认识基础的重要地位;完善优质的法律体系,是构建和谐司法的基本前提;而针对纷繁复杂的社会法律问题,司法要取得办案良好的社会效果,在遵循严格执法原则下,在很多情况下需要检、法两家的沟通协调。 目前,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方案,两大司法机关的改革内容应在许多相互关联的问题上交流、沟通、协调,相互照应、互相补充,避免顾此失彼、互相抵耗,保证司法改革整体推进。 “作为检察人员,我们应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始终确保检察官队伍的良好职业品质,始终坚持依法文明规范办案,广泛接受监督,加强司法各部门分工配合。” 本报记者
陈卓
律师:要为和谐司法助阵
理性创造和谐法治环境 浙江省政协委员、浙江省省直律师协会会长郑金都认为,在打造和谐司法体系中,公检法几家之间的和谐尤为重要。当然,工作上相互配合、协调处理,是在合法理性的前提下,而不是不讲原则的“和稀泥”,否则,最终损害的还是老百姓的利益,也就无法达到和谐的目的。 而公检法和律师之间,需建立理性亲密的工作关系,创造和谐的工作环境。郑金都站在律协会长角度,非常希望能创造和提供更多的平台,促进几方的交流,达成更多共识,彼此间更多地理解和体谅对方。他希望,公检法三家能够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给律师执业提供更多的便利条件,包括从了解询问案情到复印案卷材料等各个方面。 “作为律师,也要做好规范执业,积极配合司法部门的工作。”比如,从最基础的来说,律师要充分收集证据,做好证据说明,规范写好代理词和辩护词,这样有助于法官办案。 “律师之间也要讲和谐。”郑金都并不主张法庭上双方律师怒目相视、剑拔弩张,或以打压对方为己任。“和谐诉讼,双方应该理性地表达自己的诉辩主张,正确运用法律为当事人争取权利。” 无论是公检法还是律师,只要有1%的疏忽,就可能给当事人造成100%的损失。所以,郑金都认为,无论哪方,不仅要依法办事,还要心平气和地讲道理。 “当事人官司输了,判决书要理性分析,让他输个明白;官司败诉,律师也不能为向当事人交代就一味把责任推给法官,要用理性的思维去赢得法官信任和官司胜诉。”
帮助当事人化解矛盾理性诉讼 郑金都认为,律师在和谐司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在和谐社会中可以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律师在化解社会矛盾、预防纠纷的发生上,可以起到非常重要且独特的作用。如今大量非诉讼业务的开展,进行纠纷风险防范,就是其中之一。 当矛盾纠纷不可避免地产生时,律师扮演的角色同样非常重要。 “首先,他们可以引导当事人走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其次,还应帮助当事人提出合理的诉讼请求。” 两个人打了架,一方提出索赔,开口便是几十万,照此发展,调解难度极大。在代理律师的耐心劝解下,最终受害一方理性提出了几万元的索赔价,这让双方有了坐下来和谐解决问题的可能。 “律师应该帮助当事人提出合理的诉讼请求,而不是通过漫天要价提出实现不了的诉讼请求。”郑金都加重语气说。 另外,在参与行政诉讼或行政事件的解决中,如房屋拆迁等,律师也可以发挥特有的“第三人”角色,通过理性的释法辨理,帮助相对人理解政府的政策,并提出合情合理的补偿要求。 而高官下访、律师随行的做法,也能对官员依法行政起到充分的表率作用,为社会和谐氛围的形成谱好前奏。 郑金都认为,律师可以为唱响和谐司法的旋律发挥重要作用。 本报记者
陈卓 |